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科学院脑科学与智能技术卓越创新中心(以下简称“脑智卓越中心”)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组织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保障中心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信息知情权,提升中心治理能力和工作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科学院章程》《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科发办字〔2024〕9号)《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院属单位信息内部公开公示工作的通知》(科发办函字〔2025〕25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脑智卓越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脑智卓越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脑智卓越中心依照法律法规,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本单位信息,或依申请向特定个人、组织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信息内部公开公示,是指脑智卓越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行使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权、审批权、用人权等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进行内部公开和内部公示的行为。

第三条 脑智卓越中心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遵循“公正、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公开、公示。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升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长效监督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有序推进。

第四条 脑智卓越中心应当依法依规公开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的权利;应当强化信息内部公开公示,通过干部职工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及时妥善解决本单位重点、难点问题,推动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提升监督效能。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脑智卓越中心加强对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统一领导,相关重要事项须经党委会或所务会研究决定。中心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该工作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是脑智卓越中心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订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并推动落实;

(二)组织编制信息公开公示指南、信息公开公示目录及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更新;

(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工作;

(四)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公示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推动工作规范运行;

(五)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完成与信息公开公示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总体指导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督促检查保密责任落实情况。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九条 脑智卓越中心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十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事项范围包括:
(一)脑智卓越中心简介、领导信息、机构设置等组织机构相关情况;

(二)科学研究、科技基础设施、成果转化、发展规划、财政经费、党建群团、国际合作等领域可公开的规章制度、文件及政策信息;

(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相关规章制度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不予公开信息的事项范围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三)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后会对权利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或中心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处理后如不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公开);

(五)内部管理相关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可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开:

(一)中心官方网站;

(二)中心官方微信等新媒体平台;

(三)新闻发布会及其他相关会议;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六)通过宣传资料;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中心官方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有国家、地方明确制度依据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当在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脑智卓越中心申请获取信息。申请材料应包含申请人信息、所需信息内容描述、获取信息的形式要求及申请目的用途。

第十五条 对信息公开申请,党政办公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经党政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章 信息内部公开公示

第十六条 脑智卓越中心信息内部公开公示分为内部公开和内部公示两种类型:

内部公开,指向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公开经民主决策后的决定,使干部职工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重大决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情况;

内部公示,指在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风险环节、职工普遍关心事项等内部信息决策和决定前,面向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干部职工的审议和监督。

第十七条 通过内部公示方式向干部职工征求意见的,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内部公示期间,干部职工对公示内容有意见的,可向相关部门或党政办公室反映。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必要时须经党委会或所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内部公开公示的信息仅供脑智卓越中心内部使用,具体事项范围详见本办法附件《脑智卓越中心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第二十条 信息内部公开公示的主要方式为内网和ARP专栏,根据实际情况还可采取以下方式:职工代表大会、年度工作会等会议形式;所务会纪要、会议通报、专项情况说明等;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等;公告栏、内部刊物等。听取意见的方式还包括意见箱、领导电子信箱、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脑智卓越中心在官方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主动公开信息。各部门应当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建立并落实信息公开公示审查程序和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开公示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坚持“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脑智卓越中心纪检监督部门负责对单位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中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须组织编制信息公开公示指南、信息公开公示目录,并及时更新,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脑智卓越中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中心纪检监督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