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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所公用仪器委托管理条例
 
一、 为了满足神经所科研工作的需要和提高公共实验室的仪器使用效率,神经所仪器和动物管理委员会决定:公共实验室暂时不具备管理条件(如:缺少管理仪器的专业人员、缺少存放仪器的场地)的仪器,可以委托所内课题组代为管理。

二、 受委托课题组对于仪器的管理和使用具有下列权力和义务
  • 受委托课题组必须和神经所仪器和动物管理委员会签订仪器托管协议。
  • 受委托课题组必须设有专门人员对仪器进行管理,并由专人负责仪器对其它课题组的服务。
  • 受委托课题组必须制定规章制度保障仪器的日常维护和正常运行,并负担仪器的日常维护、维修费用。
  • 如果系人为因素造成仪器损坏,受委托课题组应查清仪器损坏原因,分清损坏责任,由损外仪器的课题组负担仪器的维修费用。如受委托课题组不能查清仪器损坏原因,不能分清损坏责任,则由受委托课题组自己负担仪器的维修费用。
  • 受委托课题组必须保证每天 4 小时的仪器使用时间内优先满足所内其它课题组使用仪器。
  • 受委托课题组自己使用仪器不收费。其它课题组使用仪器按神经所仪器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的标准收费,收取的费用由受委托课题组安排,用于仪器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受委托课题组自己使用仪器不收费。
  • 收费标准由神经所仪器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每年公布 1 次。2004 年的标准是:

价格低于 5 万美元的仪器,5 元 RMB/小时;价格在 5-10 万美元的仪器,10 元 RMB/小时;价格在 10-15 万美元的仪器,15 元 RMB/小时;价格在 15-20 万美元的仪器,20 元 RMB/小时;价格在 20-25 万美元的仪器,25 元 RMB/小时价格在 25-30 万美元的仪器,30 元 RMB/小时。

三、 委托管理仪器的所有权属于公共仪器室,在下列情况下公共实验室将收回托管的仪器
  • 受委托课题组不能有效地管理和使用仪器时
  • 受委托课题组自己要求公共实验室收回仪器时
  • 公共实验室具备管理条件时
  • 仪器和动物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回仪器时

神经所仪器和动物管理委员会
2004-5-25

版权所有 © 2006 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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